人们扫墓时很多吃的用的以及鲜花留在了墓地里,人们走了之后会有一些人捡走这些东西,因此想请问这些物品的所有权界定的问题。
有的人说是扫墓的人走了之后就算是遗弃,
有的人说走了之后扫墓人也对这些物品占有一段时间以实现这些物品的功能(例如放在那里的鲜花)
因此想请问一下法学专业人士的看法。
请不要提所谓“这些东西对活人有意义还是对死人更有意义”之类的道德问题,我只是想问下法律。谢谢
一、这确实是一个很应景也蛮有意思的问题,瞬间让我想到了齐人有一妻一妾!
二、这个问题涉及的是祭拜者扫墓完后,却并不回收贡品这个行为的性质,是不是属于动产的抛弃?
在此列举三个法律知识: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有三:1.主观上具有抛弃所有权的意思,且该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2.抛弃者具有抛弃的所有权;3.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
3.物品被抛弃后,即成为无主物,对于无主物,行为人可以基于先占而合法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之后行为人可以将其出卖等。(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将贡品拿去吃喝、出卖都是合法的...)
3.我认为至少需要区分两种情形:A.发生在平时有人管理的墓园里,集中在城市,因为现在要求火葬;B.埋葬在深山里,即平时没有人管理。土葬在农村还是很普遍的。
4.按照社会经验和风俗,我们假设祭拜者(所有权人)祭拜结束后,不会回收贡品,任其摆放在那,但肯定不愿被人拿去吃喝出卖等,因为这是给死者的,但是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者是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是前提。
5.好了,A情形,因为墓园平时一直有人管理,而且死者的近亲属也是要交钱的,所谓的“墓地管理费”,虽然通常是一次性交20年吧。在这种情形下,我个人认为应该是默认贡品所有权人与墓园之间成立一个短期保管合同,在短期内(一周?)贡品的占有转移至墓园,不是无主物,则不会出现外人基于先占取得贡品所有权的情形,所有权不消灭,但是也默认授权墓园在这个短期结束后取得贡品的处分权,代替所有权人对其进行妥当的处分(不得违背道德风俗),让贡品消灭变成垃圾等没有价值的材料?,所有权消灭,这样就不会出现违背风俗伤害死者亲属/好友的感情的情形了。
B情形下,则应当认定为所有权的抛弃,,这样就变成无主物,行为人可以不顾道德基于先占而取得其所有权。
问题又来了,民法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叫做“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行为人实施了占有别人的贡品拿去吃喝、出卖等会伤害死者亲朋好友感情的行为,我们能否认定为这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呢?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不应该认定为这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合法),而是一个民事行为,而又因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难道要求占有人将贡品返还墓前,“恢复原状",任其”自生自灭“吗...
好吧,我学艺不精思维凌乱了,还请高人指正,求轻喷
这些祭品带有一种很特殊的、明确的目的:给阴间的先人“享用”。在中国传统习俗上,一般我们祭拜完毕后,人撤场,东西留那里,让先人继续“享用”。事实
上,我们一般不会再回来取走祭品,都知道那些东西放着放着就会腐烂掉。所以,在法律上,可以把留下祭品任由其风吹雨打腐化变质的行为定性为祭品所有权人放
弃了对祭品的所有权,这些祭品成为了无主物,而不是遗失物或者埋藏物。因此,之该物品不是遗失物、也不是遗弃物,物主将贡品留置在自己购买的坟地处,目的不是放弃所有权,也不是不慎遗失,而是主观上留给死者「吃」。坟头不是公共场所,系私人购买。故,未放弃所有权。他人不能拿走。